2026 年 8 月 15 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正式施行,这是我国第二部以「法典」命名的法律。法典以专章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制度,其中第五百零二条明确: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、运输、处理设施、场所,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,促进生活垃圾收集、处理的产业化发展。这一条把设施建设的统筹责任压到了县级以上政府,也把「产业化」写进了法条。
配套的监管条款同样值得收运业务的负责人关注。第五百零四条要求,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、收集、贮存、运输和处理设施、场所的建设运行规范,并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。也就是说,收运环节的作业标准正在从各地自定走向统一规范,车辆配置是否合规,将越来越多地以公开规范为尺子来衡量。
地方层面的动作也在密集落地。遵义市修改后的《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》自 2026 年 9 月 2 日起施行,把「城乡统筹」写入基本原则,并把承担分类处理的服务单位限定为「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」。上海市普陀区印发的《生活垃圾分类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(2026—2028 年)》则给出量化目标:到 2028 年,全区湿垃圾分出占比稳定在 35% 以上,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 48%。
与政策同步变化的是运营方式。据泰安日报 9 月 12 日报道,泰安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服务中心推行市场化自主运营模式,由企业承担点位布设、清运分拣、末端处置全流程,依靠再生产品收益实现收支平衡:全市 60 余个社区、院校布设 300 余台智能回收设备,日均回收可回收物 8 吨以上;已建成可回收物分拣中心(站)22 处,配备专业收集车 56 辆,可回收物年收运量 12 万吨,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提升至 37.7%。
这些变化落到装备端,指向三件事。其一,「分类」在收运环节意味着「分车」——可回收物、有害垃圾、厨余(湿)垃圾与其他垃圾的物理性状、含水率和腐蚀性差异很大,混装既不合规也推高末端处理成本,需要不同厢体结构的车型协同作业。其二,「其他垃圾」这一路仍是压缩式收运的主力,对箱体密封性、压缩比与翻桶装置可靠性的要求明显提高,含水率高的残余垃圾一旦密封不良,沿途渗滤液滴漏会直接引发投诉。其三,市场化运营把「单趟运量」和「出勤率」变成了硬指标,采购方更看重总质量利用率与作业连续性,而不只是单台价格。
以程力在售的陕汽 18 吨压缩垃圾车为例,该车公告型号 CLW5180ZYSAHJ(第 406 批),总质量 18000 kg,专用装置由箱体与压缩系统组成,作业用途为生活垃圾的收集与清运;上装可选装翻桶装置(含密封盖)、翻斗装置、全密封斗装置与摆臂装置。对做分类收运方案的单位来说,这种「同一底盘、多种上装」的配置思路,便于按本地的分类桶型与收运路线逐条匹配,减少车辆到位后的二次改装。
给正在做环卫装备更新的单位两点建议:一是先把分类收运方案定下来再选车,同一批采购里明确每台车的作业路段与对应垃圾品类,避免先买车后改方案;二是在招标文件中把密封性、压缩比、翻桶装置适配桶型等要求写成可验证的技术条款,验收时有据可依。需要按本地分类方案做车型适配的,可以说明作业场景与拟运品类,我们给出对应的上装组合建议。


本条仅摘编公开报道并结合作业场景说明,车辆参数均取自车型公告数据。